本招标项目长春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电站改建项目已由吉林省外商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登记表(项目代码-04-02-449932,备案流水号3109945)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吉林省鑫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吉林省鑫祥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2.3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长春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电站改建项目在现有厂区北侧新征建设用地1.8万平方米,新建2 x 875 t/d机械炉排焚烧炉及配套设施,停用现有3#、4#循环流化床焚烧炉,1#、2#焚烧炉改为一用一备,汽轮发电机组利旧,全厂生活垃圾处理规模仍为2350 t/d。在生活垃圾焚烧系统未满负荷运行的状态下,掺烧336 t/d市政污水处理厂污泥(含水率60%6)和110 t/d其他一般固态废料(包括生活垃圾污水厂格栅垃圾、伊通河净水工程格栅垃圾、废弃汽车内饰材料、餐厨垃圾处理后产物、纸渣等)。改建项目工程新建主厂房、生活垃圾上料坡道、点火油库、渗滤液处理站综合水池等,新建蒸汽、烟道管廊。
2.4招标范围:含方案设计、规划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及后续设计服务等。
2.6品质衡量准则: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的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达到国家及行业规定合格标准。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合同履行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3.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市政行业(环境卫生工程)专业甲级资质或环境工程设计专项(固态废料处理处置工程)甲级资质或电力行业(火力发电/新能源发电)工程设计乙级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技术、资金等方面拥有相对应的能力。
3.3投标单位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国家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动力)或一级注册结构师或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须为本单位在职人员,提供近一年内任意1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已退休的人员应附退休相关证明材料),未经招标人允许不得更换。
3.4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三年(2022年-至今)完成过类似项目设计业绩(类似项目业绩以完成时间为准),关于涉密工程招标评标业绩执行吉建招〔2017〕12号文件《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涉密工程招标评标业绩认定的补充通知》的规定。
3.5财务情况良好,同时提供以下①②材料:①2022年-202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如投标人成立日期在2022年-2023年之间的,提供从成立之日起到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②2024年1月1日至今的财务情况良好承诺。
注:如投标人在2024年1月1日后成立的,只提供成立之日至今的财务情况良好承诺即可。
3.7信誉要求:(1)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2)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3)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在近三年(2022年-至今)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有行贿犯罪行为。
3.8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9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所提供的所有证件均需在有效期内且注册公司名称与投标人的名称一致,如企业名发生变更,需提供主管部门出示的变更证明材料,否则不接受其投标人参与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
3.10被授权人须为本单位在职员工,提供近一年内任意1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5.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5年4月7日08时30分至2025年4月11日16时00分,领取招标文件。
(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查询截图、信用中国中失信被执行人查询截图、近三年(2022年-至今)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有行贿犯罪行为查询截图;
(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社保证明,如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社保证明;
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27日13时00分。